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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龙市院]起诉书(梁学军危险驾驶案)
时间:2022-06-0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和检一部刑诉〔2021〕Z27号 

 

被告人梁学军,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4231965********,**族,大专文化,和龙市**局**有限公司**厂厂长,户籍所在地和龙市**街**居**组,住和龙市**局**号楼**单元**楼**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5日被和龙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于2021年6月18日被和龙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和龙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学军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梁学军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1年6月9日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29日15时许,被告人梁学军在和龙市**局**号楼楼下,醉酒后驾驶临时车牌号为吉H5****号小型普通客车倒车时,将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道边的吉H5****号小型轿车右侧叶子板撞坏。被告人梁学军为联系被害车主,离开现场取手机,重新返回现场时,向接警后赶到现场处理事故的和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鉴定,被告人梁学军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0.87mg/100ml。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和龙市公安局出具的身份信息、查获经过、办案说明、犯罪情况查询记录单、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体内酒精含量检验记录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照片说明、协议书、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

(二)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

(四)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五)被告人梁学军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学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学军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学军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梁学军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和龙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崔冠花

 

2021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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