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和检刑诉〔2021〕31号
被告人房做臣,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4061974********,**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和龙市**街**社区**组,住和龙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于2021年11月16日被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1月4日被和龙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于2021年11月24日被和龙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和龙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房做臣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1年10月22日18时01分许,被告人房做臣醉酒驾驶车牌号为吉HP****号小轿车,从和龙市街领航串店门口出发,途径和龙市外环路Y型路口处时,被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房做臣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31.9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和龙市公安局出具的身份信息、查获经过、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违法犯罪情况查询记录单、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体内酒精含量检验记录表、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照片说明、情况说明、办案说明;
(二)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
(三)被告人房做臣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房做臣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房做臣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房做臣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房做臣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和龙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金 虎
2021年1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房做臣现住和龙市**小区**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