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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龙市院]起诉书(孙宝俊危险驾驶案)
时间:2022-06-0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和检刑诉〔2021〕29号 

 

被告人孙宝俊,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4031963********,**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延吉市**街**组,住延吉市**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0月14日被和龙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于2021年11月18日被延吉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和龙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宝俊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1年09月26日20时55分许,被告人孙宝俊醉酒驾驶车牌号为鲁V****号小型轿车,沿和龙市龙东线由西向东行驶至西城镇城南村灵芝红豆杉种植合作社附近时,被巡逻的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孙宝俊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85.2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和龙市公安局出具的身份信息、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违法犯罪情况查询记录单、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体内酒精含量检验记录表、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尿样提取记录、现场检测报告书、照片说明

(二)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

(三)证人孟某某的证言;

(四)被告人孙宝俊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宝俊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宝俊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宝俊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宝俊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和龙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艳燕

检察官助理:赵贤龙

 

2021年11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孙宝俊现住延吉市**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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