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基本信息       检务指南       检察活动       统计总结       法律文书网上公开        视觉检察       预决算信息公开
 
检务公开
和龙市人民检察院2022年1—3...
在线服务
法律文书网上公开
· [和龙市院]起诉书(程海名危...
· [和龙市院]起诉书(房做臣危...
· [和龙市院]起诉书(褚形坤危...
· [和龙市院]起诉书(吴成国危...
· [和龙市院]起诉书(孙宝俊危...
· [和龙市院]起诉书(边万龙危...
· [和龙市院]起诉书(李龙林危...
· [和龙市院]起诉书(葛振文危...
· [和龙市院]起诉书(梁学军危...
当前位置:首页>>法律文书网上公开
[和龙市院]起诉书(吴成国危险驾驶案)
时间:2022-06-0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和检刑诉〔2021〕30号 

被告人吴成国,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4231977********,**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和龙市**镇**村,住和龙市**街**小区。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7月5日被和龙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2个月,缓刑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1月3日被和龙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于2021年11月19日被和龙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和龙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成国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1年10月11日19时15分许,被告人吴成国醉酒驾驶车牌号为吉H5****小轿车,搭载证人李某某从和龙市第二高级中学附近出发准备到和龙市绿岛啤酒屋继续饮酒。当车辆行驶至串街时发现有警车追赶,被告人吴成国为逃避检查继续驾车逃至和龙市第二实验小学附近,因警车追赶被迫在和龙市第二实验小学附近停车后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吴成国血液酒精含量为110.3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和龙市公安局出具的身份信息、抓获经过、违法犯罪情况查询记录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体内酒精含量检验记录表、当事人血样提取和尿样登记表、现场指认笔录、照片说明;

(二)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

(三)和龙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四)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五)被告人吴成国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成国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成国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成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成国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和龙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  俊

 

2021年11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成国现住和龙市**街**小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六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五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相关链接
版权所有 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检察院
技术支持:正义网 京ICP备10217144号-1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