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和检刑诉〔2021〕27号
被告人程海名,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211983********,**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和龙市**镇**社区**组,住和龙市**小区**号楼**单元**室。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2月10日被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缓期2年执行,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因殴打他人行为,于2018年12月21日被和龙市公安局行政拘留3日,并处罚款人民币200元;因犯介绍卖淫罪,于2021年2月3日被和龙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于2021年7月18日刑满释放;因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于2021年8月25日被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8月11日被和龙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于2021年10月29日被和龙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和龙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海名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1年7月24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程海名醉酒驾驶车牌号为吉HX****号黑色轿车从和龙市头道镇大娘饭店出发,途径头道镇镇兴村村民委员会东侧100米处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程海名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03.1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和龙市公安局出具的身份信息、查获经过、破案经过、违法犯罪情况查询记录单、驾驶证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驾驶人体内酒精含量检验记录表、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现场指认笔录、照片说明;
(二)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
(三)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和龙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吉林省延吉监狱释放证明书;
(四)证人朱某某的证言;
(五)被告人程海名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海名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海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海名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程海名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和龙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高 嫄
检察官助理:马菁菁
2021年11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程海名现住和龙市**小区**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建议程序建议书》一份;
6.《证人名单》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