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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龙市院]起诉书(李龙林危险驾驶案)
时间:2022-06-0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和检刑诉〔2021〕2号 

 

被告人李龙林,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4061964********,**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和龙市**镇**村**组,住和龙市**镇**村**组。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于2016年12月14日被和龙市公安局行政罚款人民币2000元;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4月27日被和龙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于2021年7月15日被和龙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和龙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龙林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1年4月21日15时48分许,被告人李龙林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吉HG****小型轿车从和龙市青山郡小区出发,行驶至和芦线与和勇线交叉路口处时,被和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李龙林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5.9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和龙市公安局出具的身份信息、抓获经过、违法犯罪情况查询记录单、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体内酒精含量检验记录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照片说明、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尿样提取笔录、延边供电公司职工自愿解除劳动合同申请表、协议书、证明、视频资料;

(二)吉林释然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三)证人许某某的证言;

(四)被告人李龙林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龙林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龙林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龙林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龙林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和龙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2021年7月23日 

 

 

附:

1、被告人李龙林现住和龙市**镇**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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