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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龙市院]起诉书(边万龙危险驾驶案)
时间:2022-06-0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和检一部刑诉〔2021〕20号 

被告人边万龙,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4011968********,**族,中共党员,大学文化,延吉市人民法院审判员,户籍所在地延吉市**街,住延吉市**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8日被延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延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边万龙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4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6日23时25分许,被告人边万龙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吉H5****小型汽车,沿延吉市公园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延边大学正门处时,被延吉市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边万龙的血样中酒精含量为233.7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和龙市公安局出具的身份信息、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违法犯罪情况查询记录单、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体内酒精含量检验记录表、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说明、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二)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

(三)被告人边万龙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边万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边万龙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边万龙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边万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和龙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艳燕

检察官助理:赵贤龙

2021年4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住延吉市**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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