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龙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和检刑诉〔2021〕1号
被告人葛振文,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4061989********,**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和龙市**小区**居**组,住和龙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1日,被和龙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于2021年7月2日被和龙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和龙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葛振文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25日21时20分许,被告人葛振文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吉H5****黑色小型轿车,行驶至和龙市善文街300米处紫鑫花练歌厅门前时被和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葛振文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5.33mg/100ml。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和龙市公安局出具的身份信息、查获经过、犯罪情况查询记录单、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体内酒精含量检验记录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照片说明、现场检测报告书、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
(二)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出具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
(四)证人崔某某、林某某的证言;
(五)被告人葛振文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葛振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葛振文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葛振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葛振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和龙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朴?春?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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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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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被告人葛振文现住和龙市**小区**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