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度,和龙市人民检察院在上级院和市委的正确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和高检院、省州院的各项重大决策部署,积极开展“干部作风大整顿”、“解放思想大讨论”学习教育活动,严格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责,扎实有效地开展了各项检察工作,较好地完成了省州院及市委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取得了可喜的成绩,并涌现出一大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经院党组研究决定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予以表彰。现制定表彰方案如下:
一、表彰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
2、检察机关奖励暂行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人事部2001年4月11日)
3、吉检发政字【2013】33号《吉林省检察机关奖励工作和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4、和公局联发【2018】10号《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公务员综合司关于调整公务员奖励奖金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5、人社厅发【2018】1号《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公务员局综合司关于调整公务员奖励奖金标准的通知》
6、延州检发【2019】4号《关于表彰2018年度全州检察机关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二、表彰名称与数量
1、个人三等功2个
2、集体嘉奖2个
3、优秀公务员8人、优秀工勤1人
4、优秀党员3人。
5、文明干警(岗位绩效奖)14人。
三、表彰所需资金
1、个人三等功2个,每个3000元,小计6000元。
2、市委组织部考核优秀公务员8人、每人1500元,小计12000元;市委组织部考核优秀工勤1人,小计1500元。
3、优秀党员3人,每人1000元,小计1000元。(不兼得);文明干警(岗位绩效奖)14人,每人1000元,小计13000元。合计33500元。
四、表彰资金来源
检察业务经费。
五、审批程序
院党组研究讨论决定。
六、备案
将批示复印件分别报送市纪委和政法纪工委。
附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
2、检察机关奖励暂行规定
3、吉检发政字【2013】33号《吉林省检察机关奖励工作和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4、和公局联发【2018】10号《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 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公务员综合司关于调整公务员奖励奖金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5、人社厅发【2018】1号《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 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公务员综合司关于调整公务员奖励奖金标准的通知》
6、延州检发【2019】4号《关于表彰2018年度全州检察机关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和龙市人民检察院
2019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