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检察工作的基本职责
1、民事检察的监督对象
民事诉讼法第14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民事检察的监督对象是民事诉讼活动。这种监督对象可分为三类:一是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监督;二是对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三是对执行活动的监督。
2、民事检察的监督方式
人民检察院对审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区分情况作出下列决定:(一)提出再审检察建议、(二)提请抗诉、(三)提出抗诉、(四)提出检察建议、(五)终结审查、(六)不支持监督申请。
二、民事检察工作的重点环节
(二)当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人民检察院控告、举报;
(三)人民检察院依职权发现。
1、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2、审查
(一)调卷;(二)调查核实;(三)研究和决定。
3、提请抗诉与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经审查认为符合抗诉条件的,应当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抗诉。
人民检察院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有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4、出庭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再审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5、检察建议
检察建议分为三类
(一)再审检察建议: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发现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有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八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二)纠正违法的检察建议:人民检察院发现民事审判程序中有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九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
(三)改进工作检察建议: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改进工作检察建议。
6、人民检察院受理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监督案件,对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案件和对民事执行活动监督案件,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查终结并作出决定。
1、受理
1、1案件来源包括:
(一)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