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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察部工作的基本职责及重点环节
时间:2023-08-2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一、行政检察工作的基本职责

1、行政检察的监督对象

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行政检察的监督对象是行政诉讼活动。这种监督对象可分为三类:一是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监督;二是对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三是对执行活动的监督。

2、行政检察的监督方式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审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区分情况作出下列决定:(一)再审检察建议;(二)提请抗诉;(三)抗诉;(四)检察建议;(五)不支持监督申请;(六)终结审查。

二、行政检察工作的重点环节

1、受理

1、1案件来源包括:(一)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二)当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人民检察院控告、举报;

(三)人民检察院依职权发现。

1、2《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一)人民法院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驳回再审申请或者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二)认为再审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三)认为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四)认为人民法院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

3、再审检察建议和提请抗诉

3.1再审检察建议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十八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发现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五)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六)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3.2提请抗诉

 第十九条规定:“符合本规则第十八条规定的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抗诉:(一)判决、裁定是经同级人民法院再审后作出的;(二)判决、裁定是经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的;(三)其他不适宜由同级人民法院再审纠正的。”

第二十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发现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抗诉:(一)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3.3 再审检察建议或提请抗诉

第二十一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发现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也可以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抗诉。

4、出庭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再审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5、其他违法监督

5.1审判、执行程序违法,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5.2人民法院有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执行职责情形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6、审查期限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受理当事人申请监督的案件,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查终结并作出决定,但调卷、鉴定、评估、审计期间不计入审查期限。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检察长批准。

7.附则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三十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诉讼监督案件,本规则没有规定的,适用《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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